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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监管投资公司_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

什么是受监管投资公司 (RIC)

受监管投资公司(RIC)可以是多种投资实体中的任何一种。例如,它可以是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(ETF)、房地产投资信托(REIT)或单位投资信托(UIT)。无论RIC采取何种形式,其结构都必须被美国国税局(IRS)认定为符合资格,以将资本增值、股息或利息所得的税务传递给个人投资者。

受监管投资公司根据IRS的M条例有资格进行收入传递,符合RIC资格的具体规定详见美国法典第26卷第851至855、860和4982条。

受监管投资公司的基本知识

利用传递或流动收入的目的在于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,即如果投资公司和其投资者都对公司产生的收入和利润缴税。传递收入的概念也称为导管理论,因为投资公司在这里充当着将资本增值、股息和利息传递给个人股东的导管。

注意: 受监管投资公司不对其收益缴税。

如果没有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规定,投资公司及其投资者将需要对公司的资本增值或收益缴税。而通过传递收入,公司不再需要对传递给股东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唯一征收的所得税是针对个人股东的。

作为RIC的资格要求

要符合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资格,该企业必须满足特定标准。

此外,RIC必须至少90%的收入来自投资产生的资本增值、利息或股息。此外,RIC还必须将至少90%的净投资收入以利息、股息或资本增值的形式分配给其股东。

如果RIC未按要求分配这部分收入,可能会面临IRS的消费税。RIC还需向股东发放IRS表格2439,说明资本增值被保留。

最后,若要符合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资格,公司至少50%的总资产必须以现金、现金等价物或证券的形式存在。公司的总资产中对单一发行者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25%,除非这些投资是政府证券或其他RIC的证券。

关键要点

  • 受监管投资公司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投资实体,包括共同基金、ETF和REIT。
  • RIC必须至少90%的收入来自投资产生的资本增值、利息或股息。
  • 为了符合资格,公司至少50%的总资产必须以现金、现金等价物或证券的形式存在。
  • 奥巴马总统于2010年12月22日签署了《受监管投资公司现代化法案》。

现实世界示例

奥巴马总统于2010年12月22日签署了《受监管投资公司现代化法案》。该法案对受监管投资公司的税务处理规则进行了更改,包括开放式共同基金、封闭式基金以及大多数交易所交易基金。 governing RIC的最后一次更新是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案。

2010年RIC现代化法案的主要原因是1986年至2010年25年间共同基金行业的巨大变化。此外,许多适用于RIC的税务规则变得过时,增加了行政负担或造成了不确定性。